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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精神分裂,谁之过

家长状告学校精神伤害 学校辩称原告缺乏证据
1998-12-01 来源:生活时报 林靖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今天下午,一位16岁学生的父母来到丰台区法庭,状告丰台区某学校给孩子带上“弱智”的帽子,并将其公开化,使孩子长期受到精神伤害,导致孩子患上精神分裂症。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孩子从16至70岁的残疾生活补助费25.92万元,医药费34.99万元,护理费16.8848万元,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。

应家长保护孩子的要求,暂称该学生为A。家长在起诉状中称,1990年9月,A学生就读于丰台区某学校。199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,未能升入中学,在该校留级。1995年和1996年,A在校学习期间,遭到校方部分老师和同学歧视、虐待,被老师强行戴上了“弱智”的帽子。老师逼迫A的父母到医院开弱智证明,然后从校长那里将A的“弱智秘密”公开化。课上,老师当着众多同学的面多次侮辱A是“弱智”、“白痴”、“大傻子”。课间,个别同学多次轮番殴打A,让其自己喊自己是“大傻子”。1998年2月6日医院诊断证明,A患了精神分裂症。经精神医师检查:A的病症来自脑内幻听,他常幻听到别人说他“傻”。家长对此很气愤,原告律师认为根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,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律师还提交了A的5名同学的证言,希望证明校方的伤害事实。证词说:“1996年春,听说校长带A去检查,结果是弱智,同学也说,A是大傻子,没戏了。一位同学骂A,让A承认自己是傻子,不说就打他,老师也不管。老师在班里说,A智力上有问题,你们不要理他。”

但该学校对5份证言提出质疑,认为签名和前面书写内容的笔迹不一致,不是一个人写的。另外,因证人均为未成年人,无法定代表人认定,法官对这5份证言不予认定。此外,A的爷爷和邻居的证言也暂不予认定。

该学校认为,目前A的病情与学校的行为无因果关系,A在以前就有“中度智力低下”的诊断证明。虽然该证明法庭也未予认定,但被告律师指出,原告谴责校方师生对A进行侮辱和打骂,是缺乏证据的,反过来是对在校老师、学生的诽谤。正因为学生的病情并非学校行为导致,学校不能也不准备接受A家长那么多的赔偿数额。

目前,双方还将继续质证,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,就是A的精神现状。双方都承认,A近年来在校怕与人接触,不和别人玩,每天都低着头,不敢看人,又经常自言自语。这种状况是怎么造成的呢?学生生活的“两点一线”,使学生深受家庭和学校的影响,而目前家长和学校的教育方式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,如把成绩和人品挂钩,对成绩不如意的学生的过多指责,对学生学习之外的个人爱好、精神世界的太多忽视等,都值得有关方面深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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